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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  日期:2006-07-12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管理,确保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事件)档案是指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外事、侨务、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开工和载体的历史记录。重大活动(事件)主要包括:
   (一) 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我省的公务活动;
   (二) 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党派领袖和国际组织负责人、蓍名科学家、外国友人、侨领来我省参观访问;
   (三) 我省主要领导人出访活动;
   (四) 我省举办、承办的区域性、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和活动;
   (五) 重大庆典纪念活动;
   (六)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举行的文化节、艺术节等活动;
   (七) 重要的会展、招商引资、经贸洽淡会、对外贸易交易会等活动;
   (八) 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开工和竣工典礼活动;
   (九) 重大科研成果鉴定、转化等活动;
   (十) 全省运动会以及在我省举办的重要体育赛事等活动;
   (十一) 重大宗教活动;
   (十二) 严重自然灾害、重大抢险救灾和疫情防治活动;
   (十三) 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解决重大纠纷;
   (十四) 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事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全省重大活动(事件)档案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交、擅自销毁或据为已有。
   公民个人、民营企业和民间组织等形成并保存的重大活动(事件)档案资料,省档案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征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接受捐赠、寄存以及代为保管、收购征购等形式进行征集。

         第二章重大活动(事件)档案归档范围和要求
    第五条 重大活动(事件)档案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大活动(事件)工作的请示(报告)、批复、活动内容、活动方案、日程安排、工作步骤、保障措施、工作报告、汇报材料、活动方案、日程安排、工作步骤、保障措施、工作报告、汇报材料、领导人讲话、批示、指示、会议记录、会谈记录、工作总结、宣传报道、题词等重要文字材料;
   (二)记录有重大活动(事件)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含底片)、计算机软盘、光盘、图片及其文字说明;
   (三)外事活动中的重要纪念品;
   (四)其他具有历史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六条 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其制成材料应符合归档要求,字迹工整、图样清晰、音质良好、书写材料优良,不得用铅笔、圆珠笔、红墨水、纯蓝墨水等不耐久材料书写。

         第三章 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重大活动(事件)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
   第八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单位活动(事件)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担重大活动(事件)工作任务的,应由牵头单位或由牵头单位指定主要承办单位为该项重大活动(事件)主要归档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及各参与单位形成的档案资料进行接收、汇总、分类、编目和归档工作。主要归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重大活动(事件)档案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各参与单位在研究制订活动方案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本单位在重大活动(事件)档案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新闻单位在重大活动(事件)采访报道中,负责文稿起草、照相、录音、摄像的人员是档案移交、归档的责任人。
           第四章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管理登记制度。重大活动(事件)主要归档单位应在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填写部门登记(样表附后)。
   实行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目录报送制度。重大活动(事件)主要归档单位在活动(事件)结束之日90日内,向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目录。
   第十三条 档案馆可以提前接收重大活动(事件)档案
   第十四条 涉及重大活动(事件)的单位及人员要做好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五章 重大活动(事件)档案整理与归档
   第十五条 重大活动(事件)中形成的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纸质文件材料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重大活动(事件)中形成的声像材料和电子文件,按声像档案和电子文件整理标准和要求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重大活动(事件)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活动(事件)结束年度整理归档。

          第六章 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的移交

   第十八条 几个单位共同承担重大活动(事件)工作任务的,主要归档单位应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资料。承办单位只有一套原件时,应当复制,重要的题词、批示、批示、照片(底片)、录音(原始带)、录像(素材带)的原件应移交主要归档单位,其余档案资料原件留存本单位档案室,复制移交主要归档单位保存。
   第十九条 涉及重大活动(事件)工作的各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对移交、归档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保重大活动(事件)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完整、准确、系统,整理符合标准规范,经审查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及个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负责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一)不按规定办理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管理登记和报送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目录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向主要归档单位移交重大活动(事件)档案资料的;
   (三)损毁、遗失或擅自销毁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的;
   (四)不按规定收集、整理重大活动(事件)档案或将档案资料据为已有拒绝移交归档的。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造成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档案局(馆)可依据本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 月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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